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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日期:2018-05-24

  5月2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公布了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

  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标志着企业或个人向我校教育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支出,凭借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均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